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学院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学校领导下,学院按其责权自主地开展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院长对学院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支持院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定学院党政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形式。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落实问题,包括:
(一)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制定学院党政的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发展方向、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专业申报、调整,学位点申报等工作。
(四)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推荐。
(五)研究学院人才引进计划、学术梯队建设,教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选派去国内外进修人员等问题。
(六)研究各类人员的考勤管理、年度考核、奖惩、津贴评定等问题,提出职称、人事调动、离退休等问题的初步意见。
(七)研究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八) 依据学校各项规定,研究制定学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九)研究学院年度经费使用原则、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通报学院党的建设、纪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情况,研究部署本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
(十一)研究学生招生、就业、奖励、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其它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侧重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分别主持。若有一人不在,可以授权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等人员组成。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 议题由党政正职协商确定,会上要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尊重多数人的意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决定落实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二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准备;会议召集人需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议题向全体与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重大问题要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报告,请求学校裁决。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负责同志负责具体实施,并须将实施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党总支书记、院长要及时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综合办公室主任要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议题的讨论决策结果。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期间,除有特殊情况外,与会人员不处理其他公务,不接听电话,不会见来访的客人。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并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