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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9-29 10:04    作者:党建    来源:     点击率:次     打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党在高等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高等学校学生工作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

二、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凡有学生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均可成立学生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应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活动、发挥作用为设置原则。可按班级、年级、专业设置,也可按生活区、社团等其他基本单位设置。党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有党员7名以上的党支部还可以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3-5名)。

第四条 为加强学生党支部的建设,分管学生工作总支副书记、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应编入学生党支部。

第五条 党支部每届任期两年。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不设支委会的)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应报院党组织批准。院党组织应将批准情况同时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院党组织审批学生党支部的成立与撤销,其成立与撤销情况应及时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学生党支部担负着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职责,要团结教育党员和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支持和带领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各项活动,形成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协助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学习、日常管理、评奖评优、社会实践等工作。为保持学校稳定、促进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一、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

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1、根据党委和党委的部署,结合本支部实际,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特别是通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的学习,不断增强党性,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使学生党员在学习、生活和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组织生活。做好党员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注重研究解决支部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提高认识、增强团结、共同进步的目的。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表彰先进,宣传党员中的模范事迹,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做好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按月收缴党费。监督学生党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遵守学生党员行为规范;督促学生党员自觉投入学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学风,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二、抓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主动地做好在青年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做到党员发展工作年度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指导好团组织“推优”工作,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严格履行发展手续,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三、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分析和研究学生的思想情况,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及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学生会、社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参与和配合所在班级团支部和班委会开展各种有益活动。

四、工作和学习制度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凡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后提交党员大会决定,然后分工负责贯彻实施,努力做到在集体领导下,事情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充分发挥每个支部成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凡是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九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根据本支部学生的思想情况,研究加强支部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教育的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认真组织好全体党员的党课学习和讨论。

第十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生活会每月召开一次,要有专门时间用于组织党员学习,结合党日活动对党员进行教育。要严格考勤,做好会议记录,参加人员、会议内容等情况要完整,随时接受上级检查。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党小组(未设党小组以支部)为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

会,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坚持党性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精心组织学习,汇报党员个人的思想工作情况,要注意检查党员完成联系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正式党员完成培养考察预备党员工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要抓好动员教育,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和组织处理四个环节。评议时要是非分明,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事求是地认定每个党员的合格或不合格。要通过民主评议,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三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但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同时,党支部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每学期应根据党委和总支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和做出学期工作小结,并书面报送党委。

第十四条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支部按月收缴党费并登记,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上交党委,每学期公布一次党费交纳情况。收缴人须填写好党费证。

第十五条 联系群众制度。每个党员都要联系党外学生,真诚主动帮助学习或生活上有困难的同学。支部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党员联系群众的情况。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党支部真正成为团结、凝聚、带领广大学生努力学习科学文化、自觉锻炼成长的战斗堡垒。

第十六条 岗位锻炼制度。每个党员无论是否学生干部,支部都要给安排合适的岗位进行锻炼,使之成为学生中的骨干与核心,成为学生的一面镜子。每个学生党员都要积极、主动、认真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岗位锻炼任务,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周围的学生。

第十七条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每个党员都要有责任意识,凡是有党员的地方出了问题首先要追究党员的责任,即党员是否参与了,是否阻止了,是否向党组织汇报了,是否发挥作用了。对有责任的党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告诫、直至党纪处分。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北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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