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委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党的基层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的决策,负责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完成学校及本单位的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学校及本单位中心工作加强党组织建设,保证本单位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方法,充实新内容,总结新经验;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纪,建立党员队伍的自我纯洁机制,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
二、党委的设置
第四条 学院设党的总支委员会,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领导,任期三年。党委设委员5-7人,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批准;书记、副书记由党委委员会议通过等额选举产生,报校党委批准,根据工作需要亦可由校党委直接任命;总支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青年、保卫等委员,委员分工可以兼任。
第五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一般为专职党务干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兼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但应以主要精力和时间做好党务工作,履行职责,并积极发挥全体委员的作用。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应为党委委员。
三、党委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六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主要事项,包括:
1、本单位的发展方向、规划及改革方案,学年(期)工作安排、科研计划;
2、学科建设、专业的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3、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职工年度考核、干部聘任及人事安排;
4、招生计划的制定;
5、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6、其它应由党委参与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积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教育党员和教职工支持本单位行政工作,组织基层党组织为落实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
锋模范作用,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1、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是检验党委工作的主要依据。
2、加强本单位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优秀党员从事党务工作,特别要选拔培养好党支部书记和学生辅导员。
3、抓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根据学校党委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增强党员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4、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使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的纪律,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在党员评议中,坚持标准,表彰先进,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
5、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制定发展党员计划,经常检查、指导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领导院党校的工作;加强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审批程序。
6、加强对支部工作的指导,选好配强支部书记,抓好对支部书记的培训;探索支部活动的形式、内容和方法,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
7、加强党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教育党员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修养,教育党员讲理想、讲奉献、讲贡献。
8、做好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条 全面领导和统一部署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的贯彻执行。制定
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和责任制,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议及措施,经常研究思想政治
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干部、群众。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层次地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教育,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和渗透力。
3、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对学生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要积极配合学校搞好“两课”教学和教书育人工作,支持行政领导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4、经常了解、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教育,关心他们的成长。
第十一条 做好本单位的干部工作
1、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教育管理工作。
2、向校党委提出本单位领导班子配备的建议,协助校党委做好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
3、协助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处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
4、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政治审查工作。
5、做好年度干部考核,协助党委组织部进行班子届中考核、任期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党委的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努力把党委建成学习型组织;讲党性,讲团结,要求党员群众做到的,党委委员应率先做到;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书记应以身作则,团结一班人,共同做好党的工作,并经常向党委委员会汇报工作;书记、副书记应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党政班子的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由党委负责。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关心党外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会同行政领导,定期向本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选举要按照有关章程办理;配合行政领导班子加强民主建设,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做好政治保卫和稳定工作。会同行政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保密、安全教育,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关注师生员工思想动态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或报告,保持校园稳定。
四、党委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总支书记的主要职责
1、党委书记是党委委员会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负责本单位稳定工作。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的中心工作与校党委的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党委工作计划,并经常检查、督促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总支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并按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负责总支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和调整,贯彻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
3、掌握本院的全局情况和党内动态,了解各支部的工作情况和党内思想情况,制定总支工作任务与要求,负责制定总支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负责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的团结,协同一致,搞好学院各项工作。
5、负责学院党建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本学院干部队伍、教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不断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配合学院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
6、参与学院教学、科研以及专业设置、科研规划、学科建设、师资培养、人事调整等带有全局性的重要工作的决策,支持学院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与行政领导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与院长一起共同抓好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安全等各项工作。
7、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本学院的干部工作和人才工作。负责院管干
部的培养、选拔、任免工作,负责由学院管理的党政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换届考核等工作。
8、负责组织所属党委、基层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和班子调整工作,抓好党员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以及基层分党校的管理工作。
9、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学生等群众组织,并从各方面为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帮助他们搞好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和群众组织的各自作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10、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七条 总支副书记的职责
总支副书记除协助总支书记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外,专门负责学生工作。总支书记不在时,由总支副书记主持总支的日常工作。
1、根据学校党委及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本单位党委的工作安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3、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工作,并定期向党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汇报。
4、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党员发展工作,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建立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5、指导团总支部、学生会开展工作。
6、组织学生开展争创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活动。
7、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教育工作,按照学校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8、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了解和研究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实施意见,并及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汇报。
9、完成上级部门和总支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八条 总支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
纪律检查委员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委的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的情况,严明党内监督纪律,同各种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2、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总支委员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情况,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3、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4、监督检查党的方针政策、学校党政决议、学院党委决议的落实。
5、负责初步审查党组织对党员的鉴定;负责按照上级要求,实事求是地及时申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收入情况。
6、完成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总支组织委员的职责
组织委员在总支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党委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1、健全各项制度,对总支各项工作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2、了解、掌握总支的组织状况,提出组织生活安排、党支部划分和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正确掌握党员发展工作方针,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
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督促各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4、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接转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党员统计、总支会议记录和考勤等日常工作。
5、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及时向总支提出表扬、奖励党支部、党员的建议。
6、负责本级及所属党组织的换届改选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等选举的具体工作。
7、完成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总支宣传委员的职责
宣传委员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委的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的中心任务,结合本单位的思想实际,有计划地提出思想教育工作的内容、重点、方法,并组织实施,组织交流经验。
2、及时向党员和广大群众宣传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和决议,以保证各项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3、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以及文化业务知识。
4、协助总支部书记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和党员读物。
5、组织院中心学习组学习,草拟计划、掌握学习情况;负责院通讯报道等工作。
6、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大力宣传、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7、完成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支青年委员的职责
青年委员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委的青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和党委关于共青团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领导团总支积极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党的助手作用。
2、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了解青年干部的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成长。
3、教育团员和青年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
表”的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
积极为现代化作贡献。
4、协助组织委员做好共青团推荐的党的发展对象和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5、发动党员、青年学生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增强体质,活跃文化生活。
6、完成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支统战委员的职责
统战委员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委的统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党员、群众进行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教育。
2、经常了解统战成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提出妥善地安排、培养的意见。
3、经常与统战成员保持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4、认真做好落实统战政策的工作,定期向总支委员会和上级统战部门汇报工作。
5、完成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支保卫委员的职责
保卫委员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委的保密、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党员和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有关保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动群众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高保密意识,预防各种事故和各类案件。
2、做好党内机密文件、内参等物品的领取、保存、借阅、清退等工作。
3、注意把握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矛盾转化工作,努力维护本单位师生员工思想的统一和稳定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政治、刑事治安案件,做好保卫工作。
5、完成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党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要由委员会讨论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
2、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3、书记和委员,委员和委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善于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第二十五条 学习制度
1、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要精、要管用的原则。
2、参加校党委党校组织的培训学习,班子成员要组织学习。
第二十六条 出差请假备案制度
实行干部出差请假备案制度,领导干部出差应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请假备案。请假备案时要说明目的地、出差缘由、返校时间、外出期间的联系方式、外出期间所分管工作的安排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了解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为群众办实事。每学期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1、委员会委员要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参加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
2、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每次生活会突出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会议主题及开会时间要提前通知学校党委组织部。
3、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召开。注意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性修养。
4、民主生活会确定专人记录。会后及时将会议记录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九条 干部谈话制度
建立干部分级谈话制度,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凡在工作中遇有以下情况,都要及时找干部谈话,凡因没有及时谈话教育,而致使干部发生问题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谈话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变迁,职务变动,离退休;
2、受到批评、处分;
3、遇到困难和挫折;
4、有严重违纪、不良行为等问题;
5、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6、进行考核和评议后。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制度
委员会会议是本级党组织领导和决策机构,就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做出决定(决议)和传达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重要的或者涉及本级党组织全局性的工作必须经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争议较大难以马上做出决定的,应缓议或报请上级党组织进行裁定。
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各项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上述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建立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和向下级党组织及党员通报情况的制度。党委每学年向校党委汇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学期向党委汇报一次工作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取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自觉接受领导和监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书记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通报、部署、总结党委工作。
六、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非教学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北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